江 门 市 恩 平 拍 卖 行
业 务 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拍卖标的、拍卖当事人
第三章 拍
卖 程 序
第四章 效
力 与 责 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广东省拍卖业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财产拍卖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务规则。
第二条 本行经恩平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恩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依其法人资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有关部门、企业和个人委托的物品或财产权利通过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方式进行拍卖。
第二章 拍卖标的、拍卖当事人
第三条 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四条 拍卖人是依法设立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五条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委托人可以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办委托拍卖手续。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六条 竞买人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七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第三章 拍卖程序
第一节:委托与受理
第八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第九条 本行(拍卖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按其提供的拍卖资料进行核实,拍卖标的物的鉴定,并与委托人签订本行《委托拍卖合同》,内容包括:
1、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3、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
4、拍卖的时间、地点;
5、拍卖标的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6、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7、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公告与展示
第十条 本行接受委托后,按委托人的要求发布公告,内容包括:拍卖时间、地点、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参与竞买应办理的手续及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行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
第三节:拍卖的实施
第十二条 拍卖师应当于拍卖前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说明。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第十四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第十五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置本行《成交确认书》。
第十六条 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四节:佣金
第十七条 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
第十八条 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百分之五以下的佣金。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向委托收取约定的费用或者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四章 效力与责任
第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拍卖人有权中止拍卖:
1、标的所有权出现争议;
2、无人办理竞买手续;
3、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4、因正当理由,委托人要求中止拍卖,并经本行同意;
5、依法终止拍卖。
第二十条 买受人违反约定未向本行拍卖人支付成交标的价款的,本拍卖人经得委托人同意,可以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再行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本拍卖人依法向原买受人追究补偿差额。
第二十一条 本拍卖人应当说明而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使买受人受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本行依法向委托人追偿。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本拍卖人所有工作人员均不得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的拍卖,不得串通,不得泄露,对造成损失及严重后果的,本行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